第15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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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此一来,我们除了医院送来的物证,手上就没有可用的线索了,这是叫法医做“无米之炊”呀。好在,医院拍摄的照片很清晰,我也检查过梅花头部的钝器损伤,她颅骨的类圆形塌陷骨折是由斧锤造成的,可以从损伤情况来确定凶器。虽然这等于是大海捞针,但总算是一个希望,梅花都能坚强地活着,法医没理由就先放弃她了。

斧锤作为凶器,在各类案件中很常见,通常有以下几种:木工斧、民用斧、奶头锤、八角锤、羊角锤、检验锤、石工锤、鞋锤、木槌和橡胶锤等等。这些斧锤造成的钝器损伤各有特点,只要一一比对,那就能确定凶器,不过这过程还是很复杂的。尤其斧锤在社会上很多见,除非凶器有极特别的特征,否则还是不能缩小凶器的范围。

经过仔细检测,在梅花颅骨的锤击面上形成了缺损,但无延展卷边现象,这就表明很可能是奶头锤一类的锤子造成的损伤。奶头锤又称钳工锤、圆头锤,是钳工、铆工、锻工常用的工具,一般作为锤击或者整形工件用。奶头锤一端为圆形平坦锤击面,另一端为半球形的锤背。此种锤一般以碳素钢为原料,硬度较高,在锤类损伤案件中,奶头锤是一种很常见的作案工具。

90年代初,马山县仍然落后贫困,大多靠种植农作物为生,使用奶头锤的人并不多,这给了我们看到了破案的希望。经过民警走访调查,我们逐一去排除有嫌疑的奶头锤主人。最后,警方通过彼此是否认识,或有接触等方法排除了30多位奶头锤的主人,重点落在了一个黑山羊场的主人身上。

嫌疑人名叫杨光,家中一妻一子,前不久他的养羊场扩建,从县城买了三把奶头锤。梅花住在养羊场附近,在放电影的那天,她与搭杨光家的三轮车过去的。瞎子看什么电影呢?梅花自然不是为了看电影而去,她那晚是受了邀请,想去喝喜酒,顺便打包点好菜回去给老母亲。对此,杨光并不否认,不过他称回来时没找到梅花,于是他就与家人先行回去了。

语言最能迷惑人,正如伏尔泰说过:有些人只会用言语来掩饰他们肮脏的思想)。不过呢,法医“听”的证据,任他说出花来,证据也不能作假。

可杨光只有嫌疑,我们都是靠推理得出的结论,光靠这一点去强行采集证据,恐怕不能服众。就在那一天,奇迹发生了,养羊场的一只黑山羊拉出了两只眼球,清理羊粪的工人发现了,大喊大叫地跑了出来,这事也很快传遍了县城。

不用说,那两颗眼球确实是梅花的,经过法医检测,也证明了这一点。后来,我们在杨光家中的奶头锤上也发现了血迹,血迹是梅花的,凶器终于确认了。杨光一看罪行掩盖不住了,这才慌忙招供。

原来,当晚杨光送家人回去后,他又开车回到露天影院,因为他的钱包丢了。等杨光回去后,人已经散了,只有梅花一个人在附近徘徊,一听见有车过来,她就拦下来,问能不能送她回家。杨光在喜宴上喝了酒,醉意上来了,他就从车上拿了一把奶头锤,讲梅花骗到角落,想要强奸她。

一开始,梅花被打晕了,杨光撤开了她的衣服后,没想到她又睁开了双眼,然后就没了动静。杨光吓坏了,忽然就酒醒了,他听人说,人死前看到的景象会映在眼珠子上,于是他就剜去梅花的双眼,接着想将“尸体”抛入附近的下水道。哪知道,“尸体”拖行过露天影院时,有路人经过,杨光怕了就丢掉了“尸体”,一溜烟地逃回了家中,还把眼球丢入了自家的羊圈中。原本,杨光还庆幸路人没看见他,可怎料他的愚昧让他露出了马脚,一时冲动也葬送了自己的人生。

心灵法医(法医研究所) 正文 第二十案 爆炸

不论是过去,还是现在,**都是新闻上的忌讳,要么媒体不报道,要么一句话敷衍过去。虽然我在柳州市柳北分局担任法医只有一年的时间,但在那一年,柳州的一个乡镇曾发生过一起大规模的**,因此出现了人员伤亡。闹事的人一多,谁是凶手就难判定了,这是法医最头疼的问题,如果不能服众,自己还得成为众矢之的。

记得,那是97年,因为政府收购甘蔗,在一些环节问题上,有不法分子曲解并煽风点火,引得几千名蔗农对政府机关打砸烧抢。为了平息事件,保证公众安全,当时政府调集了警察与军队维护秩序。等事情结束了,人都散去后,有一名男性死在了大街上。不算维持秩序的军警,闹事的人就有好几千个,茫茫人海,凶手是谁?又要怎么判定呢?

死者是柳州怀永乡的蔗农,名叫唐荣华,当时他也参与了那场**。可由于场面混乱,谁都说不清楚当时的情况,谁也不知道唐荣华是怎么死的,于是这罪名自然就扣在了替政府维护秩序的军警头上。这案子事关重大,身为法医,我其实每个案子也都没马虎过,了解了案情后,第一时间我就先去“听尸”了。

第一眼,我就愣住了,因为唐荣华的尸体很古怪,至少与我平常看到的不太一样。

怎么说呢?唐荣华满身都是油,从头到脚,几乎都沾满了。不用鉴定,光用闻的,我一闻都知道那是花生油。花生油家家户户都吃过,肯定不是毒药,除非整壶子喝下去,否则涂抹在身上死不了人的,问题是,这花生油怎么泼到唐荣华身上了,唐荣华虽然身上有多除擦伤,但都不是致命伤,不可能出现死亡的情况。可是,唐荣华身上的花生油从哪来的?这与案情有直接关联吗?

撇去神秘的花生油不提,唐荣华生前没有心血管疾病,身体状况良好,除了手背的三处擦伤,尸体外表看不出明显的损伤。怎么办呢?那就要解剖尸体,从尸体内部寻找死因了。事实上,这种没有头绪的案情让法医很为难,因为没有头绪就没有方向,人体是一本厚厚的学问,要每个环节都检验,恐怕要耗很久,并非每个检验结果都能像影视剧一样,马上就得出来的。

尸检后,我注意到唐荣华的心腔扩大、心脏外膜下出血、心肌细胞肿胀;肺淤血水肿;脑脊髓硬膜及蛛网膜下灶性出血;双侧肾下腺皮质出血;胃、食道粘膜充血、水肿伴点状出血。这些特征意味着什么呢?根据这些情况,很可能是由于唐荣华受到了电击,并非是他患病死亡,这就代表是外力致死。

电?**中,电在哪里?唐荣华死在街上,附近并没有漏电的情况,那天也是晴天,不存在雷电劈死人的可能性,何况当时有那么多人,怎么可能只劈了一个人,而其他人安然无恙,还不知不觉呢?

军警要维持秩序,自然需要武器,他们总不能朝群众开枪,因此盾牌和电警棍就成了首选,我第一个考虑到的就是警察或者军人持有的电警棍。电警棍是在警棍的一端安装有金属触击点的警用电击器械,在欧美国家警察则装备电击枪,以代替电警棍,在中国目前生产常用4种型号的电警棍,其基本构造及原理相似。

在这里,我要告诉大家的是,电警棍使用时以输出高电压、低电流的脉冲电,刺激机体的神经、肌肉、发生痉挛、疼痛、麻木等感觉从二产生电紧张效应,以利于警方抓捕犯罪嫌疑人、威慑犯罪、制止骚乱等。虽然电警棍能输出最高达数十万伏的电压,但其电流却小于30ma,而且仅在放电的瞬间产生作用,之后因衰减而明显减小,因此电警棍的设计是非致命性的。

如果电警棍不能致命,那么唐荣华究竟是怎么死的呢?

根据尸检结果,死者确系有电流所致的内脏损伤,所以我还是考虑电击是唐荣华的死因。不过,这个想法是很大胆的,因为唐荣华的尸表是正常的,并没有常见的电流斑。倘若唐荣华生前被电击过,那么电击部位的皮下组织胶原纤维中会发生明显的钙盐沉积,借助实验室技术能够识别不清晰的电流斑,但我试过了,并没有结果。

不过,电警棍是一种很特别的器械,它不能马上致命,但是频繁对一个人使用的话,还是会致命的。比如,1992年日本就报道过1例利用电击枪谋杀的案例,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扼昏后,使用电击枪反复电击颈胸部达30余次直至死亡。

为此,我咨询过有关人士,得知尽管电警棍电流微弱且两极集中,放电途径局限,但由于电流的扇形流向,在人体重要器官部位如颈、胸、头等反复电击后,仍可致使人体重要器官的损伤引起死亡。

我有了这个怀疑,可在场的军警有一百多个,他们用的电警棍型号几乎都一样,这要怎么确定凶器呢?电又没有特征,不像指纹能进行比对与分析。如果要测试电警棍的耗电量,以此判定谁对唐荣华进行了多次电击,这也行不通,因为事情已经过去几天了,犯罪嫌疑人肯定给电警棍重新充电了。

不管怎么说,为了还死者一个公道,主持正义,我还是申请搜集了电警棍,准备一个个地检验。当然,这要求在某些部门看来,非常的过分,不过众怒犯不起,他们全都马上批准了。正如达芬奇说过:hewhodoesnotpunishevilmandstodone.(中文意思:对罪恶不加惩罚的人无异是鼓励人作恶。)

同时,我也在好奇,究竟是什么样的电警棍,能不留下蛛丝马迹,连一点电流斑都看不出来呢?

如我所料,电警棍都是一个型号的,除了新旧程度不一,基本没有太大的区别。我顶着巨大的压力,一个个地检验,好不容易,认真换来了突破口,谜底揭晓了!在一跟警棍上,我经验时闻到了一股淡淡的香味,这香味很熟悉,炒菜时常会闻到。不错,这味道正是花生油的香味。自然而然,我联想到这根电警棍很可能是杀死唐荣华的凶器,因为它接触过死者。

事实证明,我的推断没有错,得出了这条线索以后,警方很快找到了犯罪嫌疑人。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,当时在推攘中,唐荣华从商店里抢了一壶花生油从头上浇下来,犯罪嫌疑人认为死者要**,于是上前阻止。为了制止骚乱,犯罪嫌疑人使用了电警棍,可是他被死者打了几拳,一时间他失去了理智,在死者倒地后,他就疯狂地继续电击死者。

案情到这里就算明朗了,可为什么唐荣华的尸体上没有电流斑呢?在这里,我会把整个案情讲清楚。

在电击后,形成电流斑的本质是电能转化热能所引起的电烧伤,而且需要有一定的时间,典型的电流斑形成需要90c,37秒;即使是**型的1度电烧伤也需要50c,20秒。可凡是无绝对,在部分情况下,也可能只有电流损伤但不出现电流斑。

比如:潮湿的皮肤接触电源、水中电流损伤、皮肤与电导体接触面积过大、皮肤上有油污等等。唐荣华因为从头上浇下花生油,全身满是油污,因此导致尸表看似正常,也让犯罪嫌疑人差一点躲过了法网。

应当指出的是,人在通电的水中有时也会产生片状电流斑,尤其当水中带有杂质时,国外就曾报道过浴缸水中出现电流斑的可能性约15%,而且可出现与水平面相吻合的线状电流斑。

总而言之,时刻保持理智才能让世界更美好,凡是犯罪,总会留下证据的。

心灵法医(法医研究所) 正文 第二十一案 高原之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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